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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糾紛

  • 阿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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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1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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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把機車借給已成年無駕照之人[18歲]

    騎乘機車在路上遭警方攔查 拒絕攔查加速離開

    事後被舉發 危險駕駛[舉發對象我本人]

    我上網查 違反交通法規處罰條例 第43條一項一款

    [原因]需到案[違規日]104年3月29日[事由]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

    [罰鍰]12000[應到案日]104年5月13日 確定的是逕行記3點罰金12000

    請問除了罰金跟記點還有甚麼其他罰則?

    聽說會被扣車牌三個月駕照三個月?

    如果有被扣車牌 幾時開始生效無法上路?

    我可以跟駕駛人到監理站說明把法金罰則轉移到他身上?

    並且完全無事脫身?

    我本人有機車駕照汽車駕照  車子我名下

  • 阿宥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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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1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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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向交通裁決所提出異議,並提出證明駕駛人非您本人,以資救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