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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查封效力之刑事訴訟

  • fufri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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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1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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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由民事撫養求償動產暫時處分所衍生"破壞查封效力"之刑事訴訟

    1.通知開偵查庭,是雙方同時到庭對質?還是單一方先後不同庭期召開?

    2.對於破壞查封效力已提出照片及處分裁定內容做為證據,為何還需再召開偵查庭?作用為何?

    3.從提出書狀到通知開庭已將近3個月,是否合理?一般多久才能有結果?

    4.已遭查封動產查封命令被撕毀,裁定不得招租,對方依舊招租,會是怎樣的裁定結果?

    另請教,如親子關係已有保護令限制保護不得騷擾,法院如何界定合理聯繫與騷擾分別?尤其是相對人以親子接觸作為合理辯護,不斷簡訊,到工作場所惡意騷擾等行徑?該如何以保護令做到實質保護?

    而相對人被處以處遇計畫但全然不配合,置之不理,法院後續會有怎樣的追蹤措施?罰則?

                                                              感謝!

  • 陳振禮 (陳振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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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3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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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揆諸刑法第139條實務上認為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況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16條前段亦有明定。對於遮蔽查封公告,足以使他人無法藉由該公告而知悉該房屋查封,即違背查封標示之效力之事實,理當有所認識,且有意使其發生,於法即不因其曾於行為前詢問過律師而卸免其刑責。觸犯家暴罪者,則依所犯行為相關的「刑法」論罪,至於違反保護令者,屬於公訴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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