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案件中,有可能一次成立恐嚇取財,和詐欺嗎?還是兩者只會擇一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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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15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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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需視具體個案而定。
2. 另提供一則實務見解供您參考,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993號判決:「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使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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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個是比較艱澀的法律概念
但簡單來說
要看犯罪行為
如果僅為一個犯罪行為
基本上縱使同時符合兩個罪名
也只會用其中一個罪名而已
也就是只會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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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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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被告是否成立犯罪,需視被告之行為及證據,若證據不足,仍可為無罪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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