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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件中,有可能一次成立恐嚇取財,和詐欺嗎?還是兩者只會擇一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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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4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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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被告的立場,第一個是努力求取無罪。

    二、如果自知無罪無望,再考慮求取輕判。

    三、論罪的部分檢察官、法官、律師會去處理。

    四、一般自知成罪者會比較關心量刑的部分。

    五、是否成罪及成立何項罪名要看你的事實,從你說的目前無法判斷。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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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5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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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需視具體個案而定。

    2. 另提供一則實務見解供您參考,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993號判決:「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使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

    所以是有可能一行為中含有2罪之性質在,但在法條競合後會論恐嚇取財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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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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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個是比較艱澀的法律概念

    但簡單來說

    要看犯罪行為

    如果僅為一個犯罪行為

    基本上縱使同時符合兩個罪名

    也只會用其中一個罪名而已

    也就是只會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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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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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5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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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被告是否成立犯罪,需視被告之行為及證據,若證據不足,仍可為無罪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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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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