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喪失繼承權的人是否能依第1146條請求繼承回復請求權?

- Y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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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15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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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甲生前有2個太太,甲與原配偶乙有子女A、B、C 3人,A有子女1、2,B有子女3、4,C有子女5、6。甲與二房丙有子女D、E、F、G 4名子女,D有子女7、8,E有子女9、10 ,F有子女11、12,G有子女13、14。93年因家道中落,二房丙與DEFG立下白紙黑字表明拋棄未來對甲的繼承權,未來與甲的所有債務無涉。被繼承人甲於97.01.01過世,遺有財產。甲曾因丙及DEFG對他不聞不問,棄之不顧,身心痛苦,於日記中註明未來死後財產不分配給二房及其子女。
若丙與DEFG誤以為早已有效拋棄繼承權,未受遺產分配。D於98.01.01始知原來93年拋棄繼承為無效而仍有繼承權。問:二房及DEFG得否請求分配甲的遺產?應如何為之?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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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16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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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為事先拋棄繼承無效,只要甲過世後,二房子女未再簽署分割協議,則二房子女可以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請求分割遺產。
大房子女若要排除二房子女的繼承地位,除了證明日記記載屬實外,還要確實有符合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事,才能確認喪失繼承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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