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事情是這樣的.因為前陣子跟朋友去平溪拍照.在鐵軌旁拍攝火車時跟當地小火車發生擦撞.火車沒有受損.只是有延誤60分鐘.我本人則是膝蓋和嘴唇撕裂傷.有去鐵路警察局做筆錄.警察說這要以公共危險罪送地檢署.據警察說.旁邊有立警告標語.但當時是跟一群遊客(大約數十人)一起下去.所以沒有注意到旁邊的警告標語.我想請問律師現在是要等地檢署傳喚?這樣真的會依公共危險罪被起訴嗎?還有大概會面臨什麼樣的刑責和處罰?
你這是明顯公共危險罪,到了地檢署的時候,儘量的放低姿態,這樣對你比較有利,若是可以的話,請求檢察官高高舉起,輕輕的放下,犯後態度是很重要的,強辯對你反而不利,可以的話跟檢察官認罪協商對你有利,要善用認罪協商這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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