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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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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8 21:02 最後編輯日期:104-04-18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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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事情是這樣的.因為前陣子跟朋友去平溪拍照.在鐵軌旁拍攝火車時不小心與當地小火車發生擦撞.火車沒有受損.只是有延誤60分鐘.我本人則是膝蓋和嘴唇撕裂傷.有去鐵路警察局做筆錄.警察說這要以公共危險罪送地檢署.據警察說.旁邊有立警告標語.但當時是跟一群遊客(大約數十人)一起下去.所以沒有注意到旁邊的警告標語.我想請問律師現在是要等地檢署傳喚?這樣真的會依公共危險罪被起訴嗎?還有大概會面臨什麼樣的刑責和處罰?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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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19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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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現場確實有警告標示,恐仍會構成公共危險罪,但可以朝緩起訴之方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