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了一筆不良債權
- Jennifer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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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21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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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94年車禍過世,當時我與弟弟皆未成年。這十年來半工半讀扶養弟弟總算也即將大學畢業。當年並未辦理任何拋棄繼承、並繼承了一間鄉下的房子。(父親生前已與母親離婚,繼承人僅有我與弟弟。)103(去)年底遭到資產公司發支付命令催收父親生前卡費,本金加利息高達20多萬元。(我們希望保住爸爸留下的房子因此無法使用限定繼承)在提出支付命令異議後已於上週開第一次庭,由於我主張利息時效抗辯,因此對方在庭上主動降價將金額壓至11萬。但我們姊弟倆仍無力支付。計算後父親當初本金其實僅有五萬多元,我們願意償還本金部分但資產公司不願接受。
目前正在等待六月開二庭,並且有查詢到其他疑點想請教各位大律師。
----------------整理如下------------------------
一、繼承開始:民國(下同)94年5月間。
二、第一次債權讓與(中華商銀-X豐資產公司):
(一)債權讓與證明書:93年10月28日。
(二)登報公告代通知:98年 6 月 2 日。
三、第二次債權讓與(X豐資產公司-X誠資產公司):
(一)債權讓與證明書:97年12月27日。
(二)以存證信函通知:10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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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債權讓與之公告代通知,竟在第二次債權讓與後始補行,時序倒置,不合常理。且依行為時相關金融法令,該不良債權屬民法第294條第1項不得讓與之債權,93年第一次債權讓與時,主管機關尚未開放銀行得將信用卡、
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95年才開放)
且依當時金融法規,不良債權不得再次轉售予第三人。〔(金管會)95年5月12日,以金管銀(四) 字第09500190540號函〕
現在來跟我催討的資產公司卻已是轉售第三人...但目前我都只有查詢到金管會的相關函釋、找不到法律依據...因此想請問這筆93年就被讓售、並且還再次轉售予第三人的債權我是否可向法官主張債權無效?(但顧慮到僅有相關函釋、擔心法官不會接受)或藉此與對方談判金額? 謝謝各位大律師!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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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21 15:24 最後編輯日期:104-04-21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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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主張當時候未成年,故而以所繼承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可以要求對方提出相關明細,並且主張時效抗辯(利息的部份是5年),只要沒有時效中斷,都可以主張。
3、倘若讓與行為無效,則催告也不生時效中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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