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禍提告

- 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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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22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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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底發生車禍,對方態度消極,所以決定提告,那天去警察局做筆錄時,有向警方表明我方駕駛人及乘客都有受傷都要提出傷害告訴,可是警察只對駕駛人做了筆錄,在筆錄中有寫我方乘客也要提告,這樣就可以了嗎?乘客不用另外做筆錄嗎? 還有六個月的告訴期,是六個月內提出就可以了,還是要等到檢查官起訴才算,前幾天有在網路上一篇文章說:警察局提出告訴,做完筆錄後還會通知對方做筆錄然後在轉送檢查署,如果資料有誤會發回重新調查,這樣一來一往的時間如果超過六個月就無法提告了。 這樣是正確的嗎?不是因該要以提出的時間點為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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