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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擬定監護權與探視權

  • 張小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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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5 10:41 
  • 文章人氣:1103
  • 個人積分:2
  • 我已經跟我前夫離婚9年,當初因為未滿20歲且還是學生,所已將監護權給前夫,並約定每2週探視一次,小孩不能過夜,小孩從小我未出費用(尚未畢業),只有探視時會買新衣服等,但現在我已畢業兩年,有正當職業,想重新擬定探視權監護權(共同擁有),請問可以嗎?

    而且現在前公公與前公公女友百般刁難我探視,規定一定要我親自接才可帶小孩,不能我爸媽接,且每次要探視都要問他們同不同意,若不同意就不能探視(跟當初約定2星期一次,完全不一樣),有時2個月都不能探視,且我帶爸媽參加小孩畢業典禮,也被指責,刁難我日後探視時間,想請問這樣如果想重新擬探視權有勝算嗎?謝謝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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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5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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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就閣下所述探視權親子關係的問題,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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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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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5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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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如果對方同意,可以重新協議探視方式及監護權;如果對方不同意,則需透過法院裁定探視方式及監護權監護權歸屬會依訪視報告、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綜合考量後決定,並不是您所提幾項因素就可確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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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5 21:18 
  • 文章人氣:208
  • 個人積分:2742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您可參考以下法條: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其他具體問題  歡迎來電討論
    律師0972367907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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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5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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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建議您蒐集對方阻撓探視之證據,以之作為改訂監護及聲請酌定探視方案之證據

    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及探視方案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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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4-25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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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不利子女證據及對方刁難您行使探視權證據,以利您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