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貸證明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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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28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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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私人間借貸中,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負有給付本金及利息的部分,其中,若給付金額有屬於利息債務部分,就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即使對方還款的本金未完全受償,還是必須繳納,除非您與對方就借貸債務事先約定為「先清償本金,後抵充利息」,因此在本金尚未清償前所給付的款項,都可認定為本金償還,不視為利息收入,就不需要申報利息所得稅。
2. 若您與對方的借貸關係,沒有利息收入,就不需要繳納利息所得,但會有此筆款項被稅捐稽徵機關作其將財產無償移轉他人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即可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必須要立下借據,且借據一定要匯款前立約,約定事項完備,若能公證日期,才有說服力。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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