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司以競業條款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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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4-28 11:46 最後編輯日期:104-04-28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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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條例是[簽署人保證於正式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在XX區從事或任職與債權人公司相似之競爭行為或其他和債權人公司利益衝突之行為.]
但當初如果不簽我就無法上班,也沒有給我一份合約留底,也沒有離職時告知,還有告訴我說離職前一個月的薪水直接全額扣除,然後離職就收到存證信函和法院支付命令,現在再等調解,但我一個人要與一個公司對抗,完全沒有頭緒該準備什麼該注意什麼,而且當初他們寄存證函的時候是寄到我居住地,而要到法院調解的單子卻是寄到戶籍地,但他們明知戶籍地沒有人住,這樣是否故意?
我在原公司只是一名普通的房仲業務員,任職也只有三個月,更不可能有什麼商業機密損害到他們,且在我離職後接連兩個人離職,很明顯公司制度就是有問題,當初看到想離職的人一直被死命地叫回公司,變相等於不讓你離職,而我離職就被告!
請求專業的您能告訴我調解時應該準備什麼東西去對自己比較有保障呢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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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先不用理會他
因為要不要給是法院判斷
而一般來說這類條款
到法院不一定會被認定有效的
縱使有效也可以減少違約金
無效理由很多
包含合理性以及你的職務高低等等都是判斷標準
所以你不用擔心
不需要理會他的存證信函
讓他去告
法院可能根本不會判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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