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律師你好
我在103年9月買了一個房子(公寓有停車場.停車場在公寓房邊的空地).當時有問仲介停車場是否有土地權狀.仲介說有.但是是多人共同擁有.土地不可買賣.但有使用權.
我在104年4月由鄰居口中得知.停車場並無產權.後來去地政司查證.也確實無產權.
1.我是否可對仲介公司提告詐欺
2.我可否對仲介公司要求賠償
以上問題麻煩你們了..謝謝
停車位是公共的空間,原則上不可以買賣,所以你們買賣該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如果是使用權你就可以使用,因為公共空間原則上買賣使用而非所有權;且如果提出告訴的話,詐欺在台灣的刑法上,是輕中最難成罪的,這個我詢問過檢察官,在實務上大約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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