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健保紀錄是否屬於民法195條保障範圍
- ma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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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1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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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若因診所疏失導致健保紀錄的增添,是否適用民法195條。
我去看了一家頗負盛名的心理醫生。本來想用健保諮詢,但因為醫生建議不要在健保卡留下紀錄,所以改用一萬元自費諮詢。
三個月後發現健保卡上面有就醫紀錄,打去詢問,醫生表示是系統的問題,已經請健保局把退掉了。但我在查詢後發現紀錄依然存在,問健保局也還查不出原因。我請醫生賠償退款,醫生卻以私人信件惡語羞辱。
請問當初是因為醫生建議不要留下紀錄,才改用自費諮詢(但並無錄音存證),請問如果紀錄無法消除,是否算是債務不履行
縱使紀錄可以在許久之後消除,但這段期間紀錄的存在是否能用民法195條(其他人格權益損害),請求賠償。
謝謝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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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1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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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Maria,
由於醫療法規定病患享有所謂的醫療隱私權,故診所對於病患個資及病歷等皆有保密之責。但健保紀錄是否構成隱私權的侵害,則有成立與不成立的空間,若是您的健保紀錄是您看診其他診所時亦能閱覽的,則有可能構成侵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條及第195條第1項等)。至於其對於您是否造成損害,則係另一個問題。也就是您必須要證明因院方的行為導致您的損害才能求償,此因我國之侵權行為法是採取損害填補主義。
以上意見供參,歡迎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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