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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1-05 | 最近登入:10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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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若因診所疏失導致健保紀錄的增添,是否適用民法195條。 我去看了一家頗負盛名的心理醫生。本來想用健保諮詢,但因為醫生建議不要在健保卡留下紀錄,所以改用一萬元自費諮詢。 三個月後發現健保卡上面有就醫紀錄,打去詢問,醫生表示是系統的問題,已經請健保局把退掉了。但我在查詢後發現紀錄依然存在,問健保局也還查不出原因。我請醫生賠償退款,醫生卻以私人信件惡語羞辱。 請問當初是因為醫生建議不要留下紀錄,才改用自費諮詢(但並無錄音存證),請問如果紀錄無法消除,是否算是債務不履行 縱使紀錄可以在許久之後消除,但這段期間紀錄的存在是否能用民法195條(其他人格權益損害),請求賠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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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