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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

  • 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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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5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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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一下,日前不小心誤觸了性交易法,因為那時候遇到了困難受威脅需要錢,所以想到了在網路聊天室上找尋方法,結果在上面遇到了警察,我好後悔自己為什麼會用這種方法,這是我第一次上這種聊天室,但我沒有真正做過什麼交易,因為我還是會怕,遇到警察後我也很配合的主動去做筆錄,現在要等法院傳票,如果要罰我錢,我也沒有錢,可是我不能被關,因為不能讓家人知道,而且我還要賺錢,我想請問專業律師告訴我該怎麼做??我會不會被關??而且我之後會常出國,會不讓我自由出國嗎??

  • 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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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5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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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恕刪)

    那我有可能會被關嗎??要罰款嗎??老實說我真的不知道,也沒有想很多,我也不是有意的,我現在完全不知道出庭我該怎麼辦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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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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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蕙您好,依據您陳述之事實:

    1.可能觸犯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2.會不會關?

    該罪最高刑度雖可判至5年以下,但如您沒有前科,且在法院審理時願意認罪之情形下,通常法院判決較輕,以台北地院為例,刑度約在2至4個月有期徒刑之間(個案不同,僅供參考),可以易科罰金(翻成白話就是繳錢就好不用關,通常一天約折算1000元),且有機會向法官爭取緩刑(翻成白話就是留校察看,期間內不再犯罪就可以不用執行),部分案件中法官會附帶條件就是做義務勞務(翻成白話就是到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做義工掃地)

    3.不想讓家人知道?

    如果您已滿18歲,原則上法院或檢察署開庭通知會寄給本人,這類案件通常以簡易判決處理掉,法院不會開庭,只剩下檢察官可能通知開偵查庭,如果確定案件已移送地檢署,可以嘗試去櫃台申請查詢案號及承辦股別(法院及地檢署內部以”股”為單位分案),然後寫陳報狀請檢察官日後將傳票寄往指定地址,不過切記,一定要隨時查收,不然錯過開庭,下次還是會寄戶籍地,甚至有可能看到警察上門拘提

    4.不能出國?

    這類案件數相對輕微案件,且無共犯結構,一般來說不會被羈押或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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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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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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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謝謝你,想再請問一下,這類案件被關的機率會大嗎??開偵查庭時,我也會向檢察官求情,我不會再犯了,我沒有前科,我已在做筆錄時請警官幫我忙把傳票寄到公司讓我自己收,我真的不能被關,我還需要賺錢,如真的需做義務勞動的話,會影響到我工作嗎????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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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5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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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蕙您好,依據您陳述之事實:

    如果在地檢署就能認罪並向檢察官爭取,有機會能獲得緩起訴處分(翻成白話就是檢察官作出的留校察看),案件不會進到法院,自然不會有判刑及執行的問題,但是緩起訴處分通常附有條件,較常見的是捐款國庫或義務勞務,如果沒有履行,會被檢察官撤銷緩起訴重新起訴 依檢察機關遴選辦理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作業規定第6條第2點規定「執行義務勞務以非國定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為原則,但經被告同意者,得於夜間或例假日為之」,所以如果有正常工作,將來可以提出聲請在假日執行義務勞務,通常會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須以法院裁判或檢察官處分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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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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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5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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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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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6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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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地檢署的層次努力爭取緩起訴,若被起訴,則在法院努力爭取緩刑吧。

    二、我查了一個判決給你參考「

    蔡○○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緩刑的話就不用繳錢了,所以緩起訴緩刑是你可以考慮努力的方向。
    這則判決的理由摘要給你參考「
    念及被告並無任何前科(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本件犯後亦始終坦承犯行,且於刊登上開訊息後,
        旋即為警查獲,所生危害尚非至鉅,暨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現從事美術編輯之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
        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亦表明悔意,歷此教
        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三、限制出境的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的案件,的確有限制出境的前例在,例如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67號。但是同樣是違反這個條例的案件,應該還有案情輕重及有無限制出境必要的問題。我不認為你的案件有到要限制出境的程度。不過這還是要看檢察官
    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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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8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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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緩刑是指??還有這種案有被關的案例嗎?因為我真的不能被關,我還需要上班賺錢,我也會在開偵查庭的時候請檢察官給我機會,我真的不是故意要犯這種錯的,我真的也很後悔,我完全不能讓家人知道這件事,要如何做我才能幫到自己??不被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