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
- 隱居 (邵勇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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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5 09:35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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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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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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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蕙您好,依據您陳述之事實:
1.可能觸犯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2.會不會關?
該罪最高刑度雖可判至5年以下,但如您沒有前科,且在法院審理時願意認罪之情形下,通常法院判決較輕,以台北地院為例,刑度約在2至4個月有期徒刑之間(個案不同,僅供參考),可以易科罰金(翻成白話就是繳錢就好不用關,通常一天約折算1000元),且有機會向法官爭取緩刑(翻成白話就是留校察看,期間內不再犯罪就可以不用執行),部分案件中法官會附帶條件就是做義務勞務(翻成白話就是到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做義工掃地)
3.不想讓家人知道?
如果您已滿18歲,原則上法院或檢察署開庭通知會寄給本人,這類案件通常以簡易判決處理掉,法院不會開庭,只剩下檢察官可能通知開偵查庭,如果確定案件已移送地檢署,可以嘗試去櫃台申請查詢案號及承辦股別(法院及地檢署內部以”股”為單位分案),然後寫陳報狀請檢察官日後將傳票寄往指定地址,不過切記,一定要隨時查收,不然錯過開庭,下次還是會寄戶籍地,甚至有可能看到警察上門拘提
4.不能出國?
這類案件數相對輕微案件,且無共犯結構,一般來說不會被羈押或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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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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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5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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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蕙您好,依據您陳述之事實:
如果在地檢署就能認罪並向檢察官爭取,有機會能獲得緩起訴處分(翻成白話就是檢察官作出的留校察看),案件不會進到法院,自然不會有判刑及執行的問題,但是緩起訴處分通常附有條件,較常見的是捐款國庫或義務勞務,如果沒有履行,會被檢察官撤銷緩起訴重新起訴 依檢察機關遴選辦理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作業規定第6條第2點規定「執行義務勞務以非國定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為原則,但經被告同意者,得於夜間或例假日為之」,所以如果有正常工作,將來可以提出聲請在假日執行義務勞務,通常會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須以法院裁判或檢察官處分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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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6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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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地檢署的層次努力爭取緩起訴,若被起訴,則在法院努力爭取緩刑吧。
二、我查了一個判決給你參考「
蔡○○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緩刑的話就不用繳錢了,所以緩起訴或緩刑是你可以考慮努力的方向。
這則判決的理由摘要給你參考「
念及被告並無任何前科(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本件犯後亦始終坦承犯行,且於刊登上開訊息後, 旋即為警查獲,所生危害尚非至鉅,暨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現從事美術編輯之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 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亦表明悔意,歷此教 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三、限制出境的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的案件,的確有限制出境的前例在,例如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67號。但是同樣是違反這個條例的案件,應該還有案情輕重及有無限制出境必要的問題。我不認為你的案件有到要限制出境的程度。不過這還是要看檢察官。
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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