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請教一個問題,長話短說,我有一些未上市股票委託 A 幫我保管,但他欠錢拿我的股票去質押給B 借錢(當然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現在我跟A要回股票他還不出來所以我告A侵占,現在還在訴頌中,那我也可以告B侵占嗎?畢竟那是我的股票,有我的名字。然後B 有沒有權力把我的股票賣掉?如果他把我的股票賣掉有犯法嗎?
Dear Eddie,
如果其將其所持有但為您名下的股票拿去質押,又當初你們有成立約定由其持有者,可能有成立侵占、背信等罪名。本案中未上市的股票應具有財產價值,故其所為之行為致您的財產減少,應合致相關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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