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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扣工資的定義

  • 跑跑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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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8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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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基法第26條明文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今天我們公司明文規定若要離職沒有提早前10日-30日提出申請,沒來的日子視同曠職,且當月薪資離職手續完成前暫緩發放。但是今天倘若我沒有做到3個月是可以當日離職的。但是公司今天卻說若沒照公司的離職規則走的話,你曠職就要記大過並罰2700元。試問 這樣算是預扣工資嗎? 還是一定要有被扣的事實才能向勞動局檢舉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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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8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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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你在三個月內離職,依照勞基法確實不需要預告,公司的工作規則如果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可能會被視為無效。不過你還是要交接你的工作,如果你提出交接的請求,對方置之不理,這樣你就可以說係可歸責於雇主而無法交接,不會構成你雇傭契約的附隨義務不履行。

    另外,勞工的薪資應該依照規定發放,比如說原本約定是每個月25日發放,到了25日那天,你發現公司沒有將應該給你的薪資全額給你,那扣下來的薪資如果不是得到你的同意或經過法院判決的,那就是公司對於還沒有確定的債權從你的薪資中扣除,構成預扣工資。

    如果公司有預扣工資的情形,你可以直接向勞工局檢舉,請求對公司進行勞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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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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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0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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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跑跑迷你好:

    有關工作規則中有罰款規定之效力,實務上有模糊空間。

    但若因此遭雇主扣減離職前應發給的薪資,仍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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