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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王小玉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7-05 | 最近登入:105-01-09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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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11
勞基法第26條明文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今天我們公司明文規定若要離職沒有提早前10日-30日提出申請,沒來的日子視同曠職,且當月薪資於離職手續完成前暫緩發放。但是今天倘若我沒有做到3個月是可以當日離職的。但是公司今天卻說若沒照公司的離職規則走的話,你曠職就要記大過並罰2700元。試問 這樣算是預扣工資嗎? 還是一定要有被扣的事實才能向勞動局檢舉? 
瀏覽:582
日期:10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