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孩歸屬

- 銘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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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09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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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我跟他解釋過,當初我是全職的家庭主婦,沒有經濟來源,一個月只給3~4000不一定的生活,小孩看醫生如果他不在身邊,也是我必須支出,若是沒錢,跟他要,就是兩手一攤,沒錢。
他現在兩個小孩都要,但他是職業軍人,雖然穩定收入,但是有時加班出差之類,小孩就給他爸媽帶,最主要是我婆婆帶,但是我婆婆已經帶兩個了,我先生也無法全心照料到,小孩的爺爺有酗酒的習慣跟打牌,我在無意間就聽到哥哥哥哥對弟弟說,來再一杯啤酒。這樣的家庭環境下對小孩應該不好吧!做媽媽的我就跟先生提過,小孩如果長大認為這是正常行為,這樣對嗎?
他還是堅持小孩他可以照料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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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二、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6789336)免費電話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家事事件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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