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詐欺案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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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14 09:52 最後編輯日期:104-05-14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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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在緩起訴的期間以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緩起訴以前故意犯他罪,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者不履行應履行的條件或負擔,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的規定,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決定或者經告訴人的聲請,用處分書把原先的緩起訴處分撤銷,再恢復原來的偵查程序。
2.你被宣告2年緩起訴.必須在這2年期間.沒有再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所以你這件詐欺案開庭時.要說明你是如何被人利用做人頭的.有沒有犯意聯絡.會是法官審酌的重點.可能會問你.你跟買電話的人的關係.用多少錢買的.等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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