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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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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14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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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的陳述,你用你自己的名義與電信公司、銀行之間簽訂服務契約及借貸契約,因此費用應由你繳納。至於妳和妳前男友間另外成立借貸或贈與契約,如果你能證明是借貸,那可以舉證向法院提告,請求你前男友還款,但是如果無法舉證,且你前男友說是你贈與給他的,那你可能就要不回來了。
機車當初買來就登記在你前男友名下,從表面證據看起來,機車是他的不是你的,你和她之間可能是借貸也可能是贈與,要看當初雙方如何約定而定。如果是借貸,提起訴訟你還是要舉證對方有向你借錢而非贈與,才能夠獲得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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