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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和解的問題

  • wu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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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8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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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一個民事損害賠償案件 ,一審勝訴,可獲賠65萬元,對造上訴到二審,開了三次庭,法官勸逾雙方和解,因雙方願意和解金額差異仍大(一方是希望以55萬元和解,一方要以20萬元和解),但最後法官卻建議雙方以36萬元談和解

    請問「法官建議雙方以36萬元談和解」,這部分是否有違反客觀中立原則及其他法律規定?

    謝謝

  • 張浚泓 (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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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8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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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72號
  •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答如下:

    就您所述情形乃法官於訴訟進行中之訴訟指揮權利範圍,並無違反法官應客觀、公正、中立之義務,若一方不服法官所提勸諭和解金額,表明不願接受即可。

  • 電話:04-23726742 手機:0911562533 電子信箱:abb6704@gmail.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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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18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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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這部分不會有問題,法官勸諭和解很正常。

    二、你沒有接受的義務。

    三、不過,如果金額沒有超過六十幾萬的話,其實二審判了就定了,不能上訴第三審。

    四、所以,如果不接受的話語氣要婉轉一點。

    您好,我是楊俊鑫律師,歡迎攜帶相關資料面談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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