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一個民事損害賠償案件 ,一審勝訴,可獲賠65萬元,對造上訴到二審,開了三次庭,法官勸逾雙方和解,因雙方願意和解金額差異仍大(一方是希望以55萬元和解,一方要以20萬元和解),但最後法官卻建議雙方以36萬元談和解
請問「法官建議雙方以36萬元談和解」,這部分是否有違反客觀中立原則及其他法律規定?
謝謝
沒有這個問題,這仍算法官職權範圍內,不想和解也不必勉強。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答如下:
就您所述情形乃法官於訴訟進行中之訴訟指揮權利範圍,並無違反法官應客觀、公正、中立之義務,若一方不服法官所提勸諭和解金額,表明不願接受即可。
一、這部分不會有問題,法官勸諭和解很正常。
二、你沒有接受的義務。
三、不過,如果金額沒有超過六十幾萬的話,其實二審判了就定了,不能上訴第三審。
四、所以,如果不接受的話語氣要婉轉一點。
您好,我是楊俊鑫律師,歡迎攜帶相關資料面談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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