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本公司102年12月13日進口葡萄酒一批,於102年12月17日申請報關繳稅,於進口同時,經 國庫署查驗結果,依其他蒸餾酒(葡萄),課徵菸酒稅1,423,125元驗放,至今已過一年6個月,此批酒早已賣出,賣出成本是以原進口煙酒稅計算,嗣經 關務署,還要補徵2,526,694元菸酒稅,是原徵稅額的2.78倍,等同這批貨品賠錢2,526,694元,斯時經查驗的是蒸餾酒的稅率,為何經過這麼久時間,再行補徵菸酒稅,這種不合理的課稅方式 .如何打行政訴訟.
您好!
只要在核課期間發現有漏稅的都可以再補徵,您若覺得稅額計算不合理,可以提出理由依序循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等方式救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先釐清機關之處罰依據為何,且要提起行政訴訟,也應先申請復查,訴願程序,由於行政處分作出後即有效力,故也可以請求一併暫緩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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