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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口煙酒關務署先課煙酒稅放行通關,事後又補徵一次

  • li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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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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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本公司102年12月13日進口葡萄酒一批,於102年12月17日申請報關繳稅,於進口同時,經  國庫署查驗結果,依其他蒸餾酒(葡萄),課徵菸酒稅1,423,125元驗放,至今已過一年6個月,此批酒早已賣出,賣出成本是以原進口煙酒稅計算,嗣經  關務署,還要補徵2,526,694元菸酒稅,是原徵稅額的2.78倍,等同這批貨品賠錢2,526,694元,斯時經查驗的是蒸餾酒的稅率,為何經過這麼久時間,再行補徵菸酒稅,這種不合理的課稅方式 .如何打行政訴訟.

  • 陳盈安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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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1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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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只要在核課期間發現有漏稅的都可以再補徵,您若覺得稅額計算不合理,可以提出理由依序循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等方式救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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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21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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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先釐清機關之處罰依據為何,且要提起行政訴訟,也應先申請復查,訴願程序,由於行政處分作出後即有效力,故也可以請求一併暫緩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