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祭司公業
- 阿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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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3 18:02 最後編輯日期:104-05-23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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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位自稱接受某某人委任,要來辦理祭司公業清理的人來找我
因為之前委任人就有在處理只是因為部分人不同意所以就不了了之
而合約上的內容也確實是要清理祭司公業,
而他說的委任人也確實是家族成員,而家族清單上的名冊也無誤,
只是問題在 他有一個條例是 如甲方也就是祭司公業 派下員 不提供證件協助乙方辦理 乙方還是可以根據第七條要求甲方支付委任報酬
這裡我突然覺得有點怪怪的 如果只有我蓋章簽名 而其他人不配合辦理
那是否 我就要獨自支付該報酬?? 還是要全體派下員共同分擔??
因為當時我也沒有確認清楚就簽章了,所以現在其實很煩惱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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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5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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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委託書當事人是你與被委託人,那甲方就是你,其他祭祀公業派下員並非委託契約的當事人,因此如果該條不配合應履行義務是指你如果不配合履行,必須支付委任的費用。至於其他人不配合,應該不符合該條的要件,屬於不可歸責於契約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使契約無法達成目的,你不需要依該條的規定而支付費用。
以上,因為沒看到整個契約書,所以或許會因為你敘述與事實上契約的內容有所出入,使得答覆與事實上你應該負的責任及義務不相符合,如果有進一步商談的需要,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的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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