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路賭博(賭客)的帳戶會被凍結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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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網路賭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4號判決認為不符合賭博罪構成要件應不成立賭博罪。
二、本所曾獲不起訴處分、一審無罪判決。
三、茲列出本所勝訴判決供你參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
選任辯護人 楊俊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727
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汪○○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汪○○自民國106 年3 月3 日前某時,
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至「○○○ 」賭博網站
(下稱本案賭博網站)註冊帳號、設定密碼及綁定自身所申
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
案帳戶1 )作為本案賭博網站管理人員轉帳匯款其所贏得賭
金之用而成為會員後,旋即接續登錄本案賭博網站,並以該
賭博網站所列之「美國職業籃球NBA 」、「今彩539 」為項
目,與其經營者對賭,賭博方式係汪○○先行透過本案帳戶
1 將款項存入本案賭博網站所指定之帳戶換取虛擬籌碼點數
(比率為新臺幣〈下同〉1 元兌換1 點)取得後,或以「美
國職業籃球NBA 」之運動賽事結果為賭博標的,就比賽隊伍
之輸贏、讓分等結果下注,可選擇讓分制、串關等下注方式
,押中者即依本案賭博網站設定之賠率贏得虛擬籌碼點數,
若未押中,則下注之虛擬籌碼點數悉歸本案賭博網站經營者
所有;或以核對每星期一至六當日開獎之當期臺灣彩券今彩
539 開獎之5 組號碼為準,其由1 至39等號碼中任意選擇組
合號碼簽注,經核對當期之今彩539 開獎號碼後,若簽中2
組號碼或3 組號碼與上開開獎號碼之2 組號碼或3 組號碼相
符者,可分別獲得依本案賭博網站設定之賠率所計算之虛擬
籌碼點數,若未簽中,則賭金悉歸該賭博網站經營者所有。
若結算後汪○○有贏得虛擬籌碼點數,贏得之點數即可換算
為彩金,由本案賭博網站管理人員以該網站所使用之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2 ,
該帳戶申辦人王○○所涉賭博罪部分,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
簡字第1011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將汪○○所贏得之彩
金轉帳匯款至本案帳戶1 ,汪○○遂以此方式賭博財物。適
有賭客蔡○○(原名蔡○○,所涉賭博罪部分,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中簡字第2537號判處罰金3,000 元確定
)為提領其贏得或預先儲值至本案賭博網站會員帳號內之金
額,而由本案賭博網站管理人員自本案帳戶2 轉帳匯出款項
,復經警調閱本案帳戶2 之交易明細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
博財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為罪刑法定主義,而
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禁止類推解釋之精神,在保障人民之自由
及權利,限制國家權力之濫用,使人民不受法無處罰明文之
刑罰制裁,且不因執法者以一己之念任意解釋法律,而受不
測之損害。至擴張解釋則為罪刑法定主義所不禁止,乃屬正
當之解釋方法,惟此擴張解釋須在文義可能之範圍內,即須
在文義「預測可能性」的射程內,若內涵相同,或為內涵所
能涵蓋,並不違背立法目的,始可為擴張解釋。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賭博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供述、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另案被告王○○之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及
網路賭博還是可以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最高法
院108年台非第148號判決可參照)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
告固坦承有在「○○○」賭博網站註冊帳號、設定密碼及綁定
自身所申辦之銀行帳號供賭博之用之事實,惟辯稱:我沒有
構成賭博等語。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辯稱:本件網路賭博係
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密碼帳號僅與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
聯繫,形同一封閉、隱密空間,不符合公然之要件等語。經
查:
(一)被告於106 年3 月3 日前某時,連結網際網路至「○○○ 」
賭博網站註冊帳號、設定密碼並綁定自身所申辦之銀行帳
號,換取虛擬籌碼點數後,再以其帳號、密碼登入本案賭
博網站,以「美國職業籃球NBA 」運動賽事、「今彩539
」開獎號碼為賭博標的,賠率則由賭博網站管理人員控制
,以此方式與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等情,為起訴書所
明認且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有本案帳
戶1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本案帳戶2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
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要件。所謂「公共場所」,係
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集合之場所;所謂
「公眾得出入場所」,係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之場所。是網際網路通訊
賭博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
抑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則以個案事實之認定
是否符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
物之要件而定。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
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
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
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
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
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
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惟如合於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4條規定之要件,則依該法予以處罰,此有最高法院10
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又刑法處罰犯罪
行為應以該行為對於法益具有實害或有發生實害之危險為
必要,有關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學說、實務
均將之理解為係保護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社會法益,參
以該條制定時,立法者係考量行為人若在公共場合或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進行賭博,其他民眾可輕易見聞,恐造成群
眾仿效跟進而參與賭博,終至群眾均心存僥倖、圖不勞而
獲,因之敗壞風氣,是倘若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
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
其等對賭之事,非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亦不具
備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之危害性,應非公然賭博罪所欲處罰
之範疇。查本案被告連結網際網路至本案賭博網站,登入
帳號、密碼後直接下注與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並非透過
其他使用者得以觀看、共見共聞之聊天室、群組或論壇形
式為之,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他人無從得
知被告實際賭博情形,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被告係在「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而與刑法第26
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罪相繩。
雖公訴人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48號判決意旨,主
張網路賭博還是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然該判
決所舉情狀係提供自宅聚集不特定賭客親自到場簽牌下注
,或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訊牌支號碼,或以傳真下注簽
賭,符合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情,尚與本案係連結網際網
路至賭博網站登入帳號、密碼下注具一定「封閉性」之情
狀有別,該判決自非當然得予以援引在本案適用。
四、綜上,依檢察官所提證據,僅足認被告曾有上網連結至本案
賭博網站進行下注之行為,惟該行為與刑法第266 條第1 項
之賭博罪所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構
成要件不符,此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
之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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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意圖營利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為犯罪之非難性(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判決意旨參照)。
- 基此,刑法分則編賭博罪章所謂「場所」,以可供人賭博財物之「一定所在」為已足,不以實體空間之場地為限,倘賭客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而在一定之所在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即該當在「場所」賭博財物之要件;且此賭博罪章下對於「場所」之文義解釋,應無特意區別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第266 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而有異其解釋內容之必要,是倘上開不限於實體空間、可供人賭博之一定所在尚具有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性質,而可供多數人集合、往來或不特定人隨時得出入者,即應合於賭博罪所指「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連結網路設備,連線登入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自由瀏覽、下注簽賭之「運彩」網站賭博,該網站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 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 號判決意旨參照)。
- 刑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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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230件,其中至少155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貳、本案回答:
一、不用擔心。
二、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見解賭客於網路賭博因為不具公然性而不成立犯罪。
三、你可以委任律師幫你寫狀或委任律師擔任你的辯護人。
四、本所已協助多名被告獲不起訴判決,也有一審才來委任經協助後獲無罪判決並經二審維持原判之成功案件,茲臚列如后:
V賭博案(網路賭博不構成賭博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14VV號無罪判決(上訴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255號維持原判)。
V賭博案(網路賭博不構成賭博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7VV號。
V賭博案件(地下期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4v1號不起訴處分書。
V賭博(網路賭博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2v4號不起訴處分書。
V賭博(網路賭博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2v2號、109年度偵字第132v3號不起訴處分書。
V賭博案,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6V5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非莊家僅為賭客)。
V案由賭博案件(刑法第266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網路賭博不成立賭博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110年度易字第v6號刑事判決乙件(無罪)
參、【本所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230件以上】(本所案件均由楊俊鑫所長親自辦理):
(一)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106年度調偵字第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公共危險(284過失傷害、185之4肇事逃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13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78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284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公共危險(失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證據不足不起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VVV號不起訴分書1件。
(六)過失傷害(車禍過失傷害告訴人立場和解)106年度調偵字第1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七)過失傷害(車禍過失傷害告訴人立場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467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過失致死案(車禍,無過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傷害案(包子店傷害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20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 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一)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二)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三)妨害性自主案(未滿十六歲性交)105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四)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乘機性交)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五)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六)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肛交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2VV案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七)妨害性自主(加重強制性交,公家測謊未過)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八)妨害性自主案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v30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九)妨害性自主(224強制猥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8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十)妨害性自主案(乘機性交)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續字第47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一)妨害性自主案(乘機性交)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二)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懷孕墯胎案)臺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6VV號。
(二三)妨害性自主案(乘機性交)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上聲議字第3VVV號再議駁回(維持不起訴處分)1件。
(二四)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強制性交)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
(二五)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六)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安眠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度偵字第28VVV號不起訴1件。
(二六)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酒店妹糾纏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4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八)妨害性自主案(利用權勢性交、利用權勢性交未遂)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九)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高等法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3V號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三十)妨害性自主(少年強制猥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6年度少護字第4VV號獲交付保護管束裁定。
(三一)妨害性自主(加重強制猥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VV號不起訴處分。
(三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EMULE散布)(P2P)臺北地檢106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1vvvv號、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P2P軟體)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第2V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四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緩起訴處分。
(四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V號緩起訴處分。
(四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V26V號緩起訴處分。
(四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VVV號(認罪和解)獲緩刑4年(少數見解,最高法院見解認定為七年以上)。
(四四)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2vv號。
(四五)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VVV號。
(四六)妨害秘密案(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6年度審易字第30VV號不受理判決。
(四七)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八)妨害秘密案(浴室偷拍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3VV號(和解撤告)不受理判決。
(四九)妨害秘密案(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浴室洗澡)(和解撤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訴字第69V號。
(五十)詐欺案件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9號不起訴處分。
(五一)詐欺案件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VV3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二)詐欺案件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三)詐欺案件(帳戶遭盜用設虛擬帳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0VV號
(五四)詐欺案件(人民幣換匯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VV號、107年度偵字第10VVV號不起訴處分。
(五五)詐欺案件(投資糾紛)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六)詐欺案件(賭博糾紛)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3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七)詐欺案件(委託代儲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7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八)竊盜案件(支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6V號不起訴。
(五九)竊盜案件106年度偵字第4VV4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十)竊盜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5年度易字第9VV號無罪判決。
(六一)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VV號維持原審無罪判決。嗣民事訴訟亦獲勝訴判決(臺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2v3號)
(六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移送大量輸入一級毒品海洛因案)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5VV1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二之一)代撰書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裁定抗告成功案(與神同行案,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毒抗字第1v號、108年度毒聲更一字第v號)。
(六三)毀損債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5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四)侵占案件臺北地院105年度易字第61V號無罪判決1件。
(六五)毀棄損壞(溝通後對方無條件撤告)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六)毀棄損壞(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易字第8VV號。
(六七)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和解)新北地院106年度易字第8VV號公訴不受理判決一件。
(六八)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捷運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4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九)家庭暴力罪之遺棄案件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妨害家庭案件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2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一)妨害自由(強制罪、恐嚇危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9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二)妨害自由(持刀恐嚇危安罪)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4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三)恐嚇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VVV0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四)賭博案(網路賭博不構成賭博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14VV號無罪判決(上訴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255號維持原判)。
(七五)賭博案(網路賭博不構成賭博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7VV號。
(七六)誣告案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七)少年傷害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5年度少護字第2V3號宣示筆錄(交付保護管束)1件。
(七八)妨害性自主(對於滿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V9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九)妨害性自主(刑法224強制猥褻、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摸黑尋找耳環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1件。
(八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4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5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二)妨害名譽案件(加重誹謗逾告訴期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1V3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三)妨害秘密案件(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v號和解撤告公訴不受理判決1件。
(八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6V8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五)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6V9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不起訴處分1件。
(八十七)少年事件傷害告訴代理(和解成立、處分:訓誡加假日生活輔導)。
(八十八)詐欺案件(刑法第339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35v號、108年度偵字第241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十九)妨害秘密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7v號不起訴處分1件(證據不足)。
(九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20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一)妨害性自主(未滿14加重強制猥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5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二)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1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網際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訊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6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四)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6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五)公共危險(肇事逃逸,尚難認被告有明知肇事後仍逃逸之故意)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88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六)妨害風化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上字第25v號上訴獲緩刑判決1件。
(九七)妨害性自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3v號不起訴處分(證人證詞與a女供述大有出入)1件。
(九八)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九)妨害性自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01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0)妨害秘密(廁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9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1)竊盜(便利商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89V號不起訴處分1件(職權不起訴)。
(102)妨害自由(分手、恐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45V號不起訴處分(非屬惡害通知)。
(103)詐欺(被騙提款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36V號不起訴處分。
(104)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v號、108年度偵字第53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件108年度審訴字第10v8號(緩刑判決)。
(106)過失致死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8V號,(車禍、和解)附條件緩刑。
(107)妨害性自主(未滿十六歲性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軍訴字第V號,緩刑。
(108)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兒童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emule 點對點p2p)緩刑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V2號。
(109)少年事件(刑法第235號散布猥褻物品)(訓誡、假日生活輔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9年度少護字第4V6號。
(110)傷害案件不起訴處分(外國人、調解、撤告),109年度調偵20V6號。
(11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cheers 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引誘與自己性交易),緩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VV號緩刑判決。
(112)妨害性自主不起訴案(刑法第224之1加重強制猥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6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1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173v號不起訴處分書。
(11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緩刑(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製造二級毒品)(種大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1vv號。
(11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i sugar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0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16)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wootalk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易)不起訴處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6v5號不起訴處分書。
(118)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i sugar 引誘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19)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38條第1項emule 點對點p2p),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7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2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emule點對點P2P意圖散布而持有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影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4v9號不起訴處分書。
(12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emule點對點P2P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v2號不起訴處分。
(12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任告訴代理人)(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播送少年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v3號、第36v4號起訴書。
(123)妨害性自主(探探交友軟體,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1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24)妨害性自主(告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7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2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emule點對點P2P,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少年性交、猥褻行八電子訊號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4v6號不起訴處分書。
(126)賭博案件(地下期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4v1號不起訴處分書。
(127)傷案案(和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2v9號不起訴處分書。
(128)侵占案(告侵占太陽眼鏡),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3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29)詐欺(假檢察官詐欺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v4號不起訴處分書。
(130)詐欺(代為操盤進行網路博奕)(賭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8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31)竊盜(百貨公司專櫃)和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v0號、109年度偵字第29v5號不起訴處分書(職權不起訴)。
(132)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罪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6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33)恐嚇取財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6v1號不起訴處分書。
(134)賭博(網路賭博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2v4號不起訴處分書。
(135)妨害婚姻(現已除罪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36)賭博(網路賭博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2v2號、109年度偵字第132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37)妨害自由(無故侵入住居罪嫌)(和解撤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8v9號不起訴處分書。
(138)竊盜(加重竊盜未遂、竊盜既遂)(和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8v9號緩起訴處分書。
(139)詐欺等(求職遭詐欺提供帳號密碼存摺)(和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v4號緩起訴處分書。
(14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花園交友網站)(引誘、協助少女為有對價之性交未遂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4v4號不起訴處分。
(141)妨害兵役治罪(核准出境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罪)緩起訴處分書。
(14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v0號緩刑判決(調解成立)。
(143)妨害性自主(告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130號不起訴處分書。
(144)妨害性自主(告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意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罪),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4v3號、109年度偵字第141v9號不起訴處分書。
(145)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度簡字第6v7號易科罰金判決。
(146)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度簡上字第8v號維持原審易科罰金判決。
(147)妨害公務案(被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3v7號無罪判決。
(148)妨害秘密案(刑法第315之1條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1v6號不起訴處分。
(149)妨害秘密案(廁所)(和解撤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0v0號不起訴處分書。
(150)妨害性自主(起訴刑法第222條第2款,對幼年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侵訴字第v號無罪判決。
(151)傷害、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刑法第277條、刑法第315之1條第2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52)妨害性自主(模特兒攝影外拍,告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53)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3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54)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7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55)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調解成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度審簡字第2v9號緩刑判決。
(156)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逾告訴期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v偵字第3v號不起訴處分書。
(157)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裙),調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58)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第2款窺視及竊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調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3v1號不起訴處分書。
(159)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7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6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無主觀犯意)(年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v3號不起訴處分。
(161)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恐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v0號不起訴處分書。
(162)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事後ktv唱歌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v偵字第v1號不起訴處分書。
(163)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墮胎)(事後保持聯繫)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6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64)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強制性交)(身心障礙)(具有性自主之判斷能力),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0v0號不起訴處分。
(165)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8v5號不起訴處分書。
(166)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仍持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67)妨害性自主(zuvio)(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3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68)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和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3v0號不起訴處分書。
(169)妨害性自主(告訴代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侵訴字第1v0號判決。
(170)妨害性自主(少年)(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9年度少護字第2v2號交付保護管束。
(171)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第277條第1項傷害、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4v5號不起訴處分書。
(172)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73)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v6號緩刑判決。
(174)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度侵訴字第v0號緩刑判決。
(175)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372號不起訴處分書。
(176)案由妨害自由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1V7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
(177)案由肇事逃逸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381號緩起訴處分書乙份。
(178)案由妨害性自主案件(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合意性交罪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3V4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
(179)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8V5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
(180)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信號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V3號緩刑判決。
(181)案由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4條之1之對未滿14歲之人加重強制猥褻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9V7號不起訴處分乙份。
(182)案由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軍偵字第1V5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
(183)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6v0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
(184)案由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5v8號,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勝訴判決一份。
(185)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引誘使未成年少女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嫌)(女生供述不一致且刪除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v9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
(186)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之滿18歲之人與未滿18歲女子為有對價猥褻行為罪嫌)(甜心花園)(主觀上認已滿18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v1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
(187)案由妨害秘密案,調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4v3號不受理判決1份。
(188)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emule)(經員警檢視其電腦內容均無不法),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4v1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189)案由妨害秘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v7號判決,拘役得易科罰金。
(19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之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嫌),依證據女生主動提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v6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
(191)妨害風化罪,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v9號緩起訴處分書乙份。
(192)妨害秘密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3v8號不起訴處分書(調解成立撤告)。
(193)妨害公務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v9號刑事判決(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19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63V0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年齡答辯)。
(195)賭博案,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6V5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非莊家僅為賭客)。
(196)妨害性自主案,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5V4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未強制猥褻,未躲避)。
(197)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EMULE電驢,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26V6號不起訴處分(檢查電腦、盜用IP所在多有)。
(198)妨害性自主案,臺灣士林檢署110年度偵字第72V7號不起訴處分(討論法條:222條加重強制性交、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乘坐被告機車)。
(199)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V8號緩刑判決。
(20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V4號部分無罪判決(恐嚇案,不屬被告或一般人可得預料傳送恐嚇訊息後可能會發生之因果
歷程)(兒少36條第1項、36條第3項)。
(201)詐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3V6號不起訴處
分書乙份(門號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植入惡意程式案)
(202)案由詐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v3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虛擬貨幣案)。
(203)案由妨害性自主(移送意旨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v3號不起訴處分書(無補強證據)。
(204)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32條第1項)(年齡答辯),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4v6號不起訴處分1件。
(205)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36條第2項),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v1號不起訴處分書(證據法則上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
(206)案由妨害性自主(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9v6號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指訴前後不一,照片有利被告)。
(207)案由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4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簡字第v2號刑事簡易判決(緩刑判決)。
(208)案由竊盜等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v2號刑事簡易判決(緩刑判決)。
(209)案由詐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0v6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v4號刑事判決(緩刑判決)。
(210)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1v4號緩起訴處分書(認罪和解緩起訴)。
(211)案由竊盜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110年度簡字第10v9號刑事簡易判決(緩刑判決)。
(212)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31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3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v5號刑事判決(緩刑判決)。
(213)案由妨害性自主案件(刑法第221條第1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v3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214)案由賭博案件(刑法第266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網路賭博不成立賭博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110年度易字第v6號刑事判決乙件(無罪)。
(215)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v9號刑事判決(告訴代理、和解)。
(216)案由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2V6號不起訴處分1件。
(217)案由竊盜(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V2號緩起訴處分書乙件。
(218)案由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院偵字第3V2號行政簽結函(無告訴權人提出告訴)。
(219)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侵簡上字第○號判決(緩刑)。
(220)案由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8號判決(緩刑)。
(221)案由竊盜案件(刑法第320條第1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183v9號不起訴處分乙件。
(222)案由妨害性自主案件(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221條第1項加重強制性交),不起訴處分乙件。
(223)案由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調偵字第1v7號、110年度調偵字第1v8號緩起訴處分書乙件。
(224)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部分易科罰金、部分無罪、部分不受理判決(竊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爭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V5號判決。
(225)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36條第1項製造、散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V2號緩刑判決。
(226)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緩刑判決(36條第2項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之電子訊號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V6號刑事判決。
(227)案由妨害性自主案件(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V6號緩刑判決。
(228)案由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嫌(刑法第284條前段、185條之4第1項前段),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4V6號不起訴處分乙件。
(229)案由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刑法第221條第1項、224條、224條之1、222條第1項第2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6V5號不起訴處分乙件。
(23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中散布無故竊錄猥褻物品罪部分不另為不起訴處分)110年度偵字第137V0號。
伍、本所民事案件勝訴判決:
(1)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權被告訴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v0號駁回原告之訴。
(2)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權被告訴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V1號駁回原告之訴。
(3)給付保險金等案件(侵權行為)(車禍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V9號勝訴判決。
(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權原告訴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v8號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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