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得知 :
對方甲:提出借名登記 、房地契再對方手上、20年的水電費繳交資料
法院通知內容 :
繼承人乙: 房子買賣登記勾選屬於買賣,而非借名登記 。
死亡者丙:房子乙棟,死亡超過35年。
問題1. 乙若要繼承該房子,對方有機會再上訴(怕官司纏身,工作無法繼續)
2. 有辦法查詢出丙,所有債務包含地下錢莊、銀行、本票....等等
3. 乙繼承後,若債務上身(銀行 或者 地下錢莊討債),是否可以將繼承之房子賣出所得還債後,就沒有任何的義務了呢??
1. 房屋借名部分若有爭議恐怕就必須起訴交法院審判。
2. 債務部分若確實有也應該都已繼承(若當初未拋棄繼承),是否都未被追討債務?可以了解一下,況且若欠債這麼久都沒追討,也已經罹於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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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判決確定前,都有機會再上訴,需等判決確定才有定案。
2. 既然已死亡超過35年,即使有債務,也很可能已時效消滅,可拒絕清償。
3. 若繼承發生已35年,可能無法主張限定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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