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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不開罰管委會怎麼辦?

  • 丰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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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30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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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您好,

    勞駕幾個請教問題,

    1.小弟住的社區中的管委會,於管委會會議記錄中說明,七個委員決議不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第三十五條的會計帳冊,其違法事實明確。

    經反應給工務局,但工務局說,此為行政權,所以必須先要求管委會改正,除非管委會不改,才會開罰

    所以請問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罰責部分,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照字義看來不是應先裁罰再要求改善嗎?

    請問要如何去要求開罰呢?

  • 丰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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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30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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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不知是不是我誤會你的意思了

    我是說工務局會先請管委會改正,其工務都發函給管委會了,管委會怎麼會不改呢?

    但改了之後,工務局就不會罰管委會了丫

    但事實已造成違反規約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條了丫,為何不是先罰再要求改正呢?

    那有什麼方式讓它罰款成立呢?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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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5-31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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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行政裁量是指構成處罰規定情形下,在多種措施中選擇其一處分,故而工務局的行政裁量的說法是錯誤的,故而管委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依法就必須處以罰鍰,無須限期改善。

    2、不過目前現行實務操作是,主管機關依法必須給予陳述機會,在陳述時倘若情節輕微,縱使事後補正,仍然會不予處罰。

    3、另外,倘若帳冊查證後發現有涉及業務侵占或是偽造文書等,可以依法向地檢署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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