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因親情壓力,在北部的親戚A行號擔任掛名負責人,但我都在中部B公司上班,之前從B公司非自願離職,所以去申請失業給付,但是勞工局說我有在A公司掛名負責人,所以無法給予補助,但其實我沒在A公司上班過,造成我請領失業津貼的損失,這樣的話,我可以跟A公司請求賠償金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有同意掛名,除非契約內有明定,否則要請求賠償應有爭議,而您可以發函告知終止掛名,以免日後產生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有同意掛名,除非契約內有明定,否 ... (恕刪)
若您有同意掛名,除非契約內有明定,否 ... (恕刪)
謝謝 謝律師的回覆,再請教一下,是發給對方"存證信函"嗎? 是否可以建議我 內容大致上是怎麼填寫呢? 比如說要寫什麼樣子說詞等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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