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被公司裁員
- 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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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0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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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您好
想詢問有關工作被資遣的問題,是否還有可以追究補償或復職部份。
公司於101年調派新主任接管,我於103年4月被裁員(在該公司上班已16年一直都是一年一聘約聘行政人員),於當年1月被告知裁員只能做到4月底,公司也依法給予資遣費,而被公司裁員的理由我以為是公司生意不好要裁員我,沒想到新主任回答是我們需要技術人員(電腦資訊人員),而不要太多行政人員(當時工作性質相同的行政人員只有2位其一就是我)
於新主任(以前是我們組長後調去總公司)要來前一年發生了公司一位組長對我毛手毛腳被我申訴性騷擾,後來公司要組成調查小組分別資詢事件經過,因證據不足所以無結果,公司也有詢問我是否因為這事要不要調去台北上班而被我挽絕,因我從中壢要去台北太遠不滑算(但心裡覺得怎會是調我呢?而不是那組長),事隔多月因這組長跟新主任不合所以被調去台北上班,直到最近我才在想我被無故的爛理由裁員,可能其中原因是我後來得知有可能是性騷擾一事導致我被裁員,因為新主任是當時調查委員之一,可能之前就有意要我離開但怕離這事太近導致我去投訴而不敢動我,現在離開一年多了,是否能要求公司做些補償或復職我可去哪投訴?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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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04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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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的工作已經做了十六年了,依照勞基法規定,你的工作並非屬於季節性、暫時性的工作,且前後定期契約已經遠超過三個月且契約之間間隔沒超過三十日,依法應視為不定期契約,因此你與公司之間的契約應該屬於不定期契約,而非定期契約,你們公司一年一聘是違反勞基法的。
其次,不定期契約要終止勞動契約,應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之規定,你們公司給你資遣費,顯然是使用第十一條的事由,不過如果公司本身或你的工作沒有該條規定的公司業務緊縮、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且無法安置、或你不能適任工作的情形,那即便給予資遣費還是會屬於違法解雇。如果公司解雇的真正原因你曾經舉發上司性騷擾,那這次的解僱屬於違法解雇,你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要求公司請你回去上班並給付訴訟期間的薪資。
最後,如果終止勞動契約是合法的,資遣費的計算要看你是否有選擇適用勞退條例新制,如果沒有,公司應給付你16個月的薪資(每月薪資以離職前六個月的薪資平均值計算),如果選用新制,在選用前的工作期間應每年給予一個月的資遣費,選用後的工作期間則以每年給予半個月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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