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 我過去向債務人聲請扣薪, 但第三人即雇主卻配合債務人為虛偽異議說他已離職而無法配合扣薪, 但經我多次去現場調查下, 卻發現債務人仍在工作, 請問一下這種情況, 而且我有辦法舉證的話, 我能不能起訴第三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自過去聲請扣薪起至現在之應給付給債務人三分之一薪資部分? 還是有其它比較適合的民事請求事由或請求權基礎來向第三人起訴請求?(刑事責任除外) 請不吝說明指教, 非常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必須於10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僱用關係存在,並且代位求償薪資訴訟。
2、依法必須提出相關仍然在職的證據,如照片、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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