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扶養先夫之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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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11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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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已經過世六年,還在世的奶奶從五年多前開始由其他五位姑姑和叔叔輪流同住照顧,以月為單位彼此輪流。 (例如:三月奶奶在二叔家,四月就換住在三叔家…),我家也會每個月給奶奶五千元生活費以表孝心。
但最近我叔叔姑姑五人卻要求我媽媽是兒媳婦也要加入輪流承擔照顧奶奶的責任,依照《民法》親屬篇明明扶養奶奶的第一順位義務人現在就是他們五人,若是五人皆能力不足以承擔責任,則會落到包括我的共13位孫子女;而我媽媽,根本沒有義務要照顧過世已六年的先夫之母親才對,尤其我媽身體不適,脊椎問題不能久站,自覺無法承擔照顧之責。
但我大姑姑放話說他們五人已經決定,不顧我們的意見,七月一日一到就要將奶奶直接送來我們家,放在我們家。
請問若真的發生這樣的情形,他們不顧我們反對直接把奶奶送來就走,我們該怎麼尋求法律上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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