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商標權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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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18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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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大略如下:
1.你進口的商品,原廠的商標為A;你在市場上使用了B的商標行銷該產品(你必須將商標使用於商品上或包裝及行銷材料上,方屬於商標的使用)。
3.你想要申請B的商標。
首先,A商標如果尚未在台灣註冊且非著名商標,你因為有進口該商品,因此與該商標的原本使用人間有契約關係,如果你申請A商標,智慧財產局發現了你們之間的關係,會駁回你的申請。如果A商標屬於著名商標,那麼不論是不是有地緣或契約關係,智慧財產局對於使用A商標申請的註冊案,均會認為該註冊商標與著名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而加以駁回。
你要以B商標申請註冊,只要B商標沒有與他人商標混淆誤認之虞、非通用名稱或單純屬於描述產品的文字,申請案基本上會被核准。
其他人以A商標或C商標銷售相同的商品,主張A商標侵害的部分屬於A商標權人(可能是原廠)的權利,而且平行進口有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不會構成原廠商商標權的侵害。使用C商標部分,如果C商標與你的B商標不會有混淆誤認的情形,那就不會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以上,你的問題應該還是要看事實的資料進行分析才能夠更準確的說明,如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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