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定繼承辦理人

- 朱陳筠 (朱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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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16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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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3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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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除非您哥哥的配偶、子女有拋棄繼承,否則必須以先順位之繼承人(也就是您哥哥的配偶或子女,因子女才2歲,仍須由您哥哥的配偶代為處理)的名義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二、又依現行民法,如果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對於您哥哥的債務,您哥哥的配偶、子女仍然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只是如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導致有債權人因此受有損害,則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或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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