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借名登記契約之內容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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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18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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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讓他人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出名之人對外是真正的公司負責人,將來公司有任何民事、刑事的責任,出名之人不能推託說自己不是公司真正負責人而規避責任。
所以在你們約定時,應該要白紙黑字的約定對方如果有任何損害或有刑責,對方應該要如何賠償出名之人。另外,如果對方將來沒有資產,那有約定也不會有什麼用,所以最好是有房地產設定抵押擔保將來發生的債權不至於沒有辦法得到滿足。最後,你要負擔這麼大的風險,將來訴訟的費用、借名期間應該給予的對價、公司活動的監督、將來如有問題要如何辭任及由誰擔任承受你擔任負責人期間的所有債務及責任等,都應該設想完整。
最後,你們的契約可能會因為屬於規避法律的契約,有違反公序良俗而被認定為無效,所以還要在契約中約定如果整個契約被認定為無效,應該有一個輔助的契約,對於契約無效進行善後的處理。
以上,建議還是不要隨便借名擔任負責人,因為往往後續有一堆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你可能完全不會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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