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透過網路得知二手交易買賣,甲方到乙方住所面交,因為燈光昏暗,口頭告知音量對乙方認為不夠明確,順手遞交了物品,隨後跟車拍了車牌備案,但沒有監視器,只有車牌一張照片,乙方筆錄坦承確實有面交,可是錢確實有給,甲方則是說有個網友跟他說是快遞,他誤認是快遞所以沒收錢,不過雙方都無法舉證,因為訊息文章都被刪除了,也找不到當初介紹人。
現在問題來了....
1.甲方如何證明不是共犯,因為錢有給,和解書雙方也都簽了..
和解內容提到,乙方事後有在原處找到錢的位置,可是是報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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