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請離婚與監護權之疑問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6-18 13:50
- 文章人氣:255
- 個人積分:52762
- 律師評價:1416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倘若有家庭暴力行為,推定不適任擔任監護權人。
2、倘若對方不願意照料子女、我方有家庭暴力,法院可能會另外選任其他親戚擔任監護權人。
3、主要的依據是雙方照料意願、經濟能力、照料能力、訪視報告、是否有家庭暴力行為等。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