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好,我近日於網路上購買物品,使用超商取貨付款系統,但因忘記時間而於七日後退貨給賣家。
近日卻收到賣家傳簡訊告知:「需負責運送損失之費用60元,並給我郵局局號,規定我於時間內匯款,否則將保留法律追訴權」,想請教是否真有這樣的事情?再麻煩各位律師了。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超過7天,則已經逾越鑑賞期,必須產品有瑕疵才能要求退換貨。
2、倘若我方無故違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包含運費損失等。
您好,縱使可行使消保法無條件解約權,仍須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因此對方主張為有理由。
我不是律師,但有網友說:
刑法第355條之間接毀損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打電話叫外送的惡作據與超商不取貨付款,有點類似目前已有判例,真實案例: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514844
以上資訊供您參考
剛看到最新新聞:
蝦皮5次訂貨不取 奧客觸法最重判3年
http://goo.gl/Xiti7T
警方指出,林男涉及《刑法》第355條毀棄損壞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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