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天使媽咪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8-05 | 最近登入:108-29-03
搜尋結果:共 2 頁,16 篇文章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這樣的話~~怎麼現在都變成「無條件回收」、買家完全不用負擔任何費用呢?(網購) 現很多買家都是隨便買、隨便退了。(因為完全不會有任何損失) 甚至一次訂好幾家的商品(同性質)同時比較,只留下要的,其他全部退 總之,消費素質愈來愈差.......也愈來愈沒良知了....唉....這算是教育的失敗嗎? 還是法律失敗?
瀏覽:945
日期:106-05-03
剛看到最新新聞: 蝦皮5次訂貨不取 奧客觸法最重判3年 http://goo.gl/Xiti7T 警方指出,林男涉及《刑法》第355條毀棄損壞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瀏覽:3140
日期:105-07-27
不知後來該廠商有跟您和解了嗎?和解金是多少呢? 和解金普遍我聽到的是2~5萬左右, 但當然也有少數似乎靠這條在賺錢的(以刑逼民)...要到超過10萬的大有人在......
瀏覽:4042
日期:104-10-19
回覆 毛毛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小妹於去年??????在某拍賣上販售了 個人使用過(某XX數位學院上課) ... (恕刪) 我不是律師~但網路上查到很多類似案例  其實重點在於上課的"錄音檔"~~~這個違反著作權 只能求對方合解,不然會被判刑。 還好妳妹侵權的非光碟,不然即使和解,仍會判6個月,和解才能獲得緩刑。 目前只能求和解+請對方撤告。這樣才不會留案底,影響之後考公務員的資格。 (要有心理準備~~會賠不少,少說3萬~5萬) 沒辦法、很無奈.....只能說很多大公司靠著作權法.........用合法手段從無知犯錯的平民老百姓索賠一筆        
瀏覽:677
日期:104-09-18
回覆 政皜 的發言內容: 個人經營的 你告~~目的就是要索賠 只要不是獅子大開口,和解對你比較有利。 因為你不和解的情況下,對方會被判刑,而附帶民事求償~對你肯定不划算。 因為你請律師~要花至少5萬以上,但民事求償大多低於5萬,等於你是倒賠。(兩敗俱傷) 除非你是大公司,有專屬法律顧問團、律師員工。打民事不必多花律師費...... 求償和解金適可而止就好  
瀏覽:1530
日期:104-09-18
請教律師們 關於商標法 我在100年間,取了一個網路店名,那時搜尋~並無任何人使用相關字(xx...)來命名店名 因那時不懂,規模還很小,也沒去申請商標,用了4年的店名~於近期才想去申請,但檢索發現103年有人早先我們一步申請了「xx.....」,其中xx2個字一樣,但是我們的店名跟對方店名~其實是有差距的,基本上應不致於造成消費者混淆。 正打算去申請商標(雖不知通過的機會怎樣,但仍想試試,畢竟我們很喜歡,也是自己想出來的店名,也用了4年的店名)........ 結果另一家卻找上我們,說我們的店名「xx」侵犯了他的商標,要求我們更改店名 我想請教 若對方真的告我們侵犯商標,但我們能舉證我們早在100年就使用了這樣的店名,比對方103年申請日期(104年核準下來)還要早....那我們還會有刑責嗎? 因為查到的資訊~以大陸而言,是以先申請為準,但香港是以先使用為優先,不知我們台灣的準則是什麼? (我們公司規模並不大,但4年前~2年前搜尋xx~~都只會找到我們店名、公司,而對方公司規模是比我們大,似乎是於102~104年間竄出,而現在搜尋~的確對方的店名搜尋率比我們高,但我自認我們的店名取的很漂亮,現檢索才發現幾間大公司已陸續於103~104年間用相關....xx 和 xx...申請中,目前對方已先核準下來,其他的都還在跑流程) 還請律師幫忙解答,感謝~~
瀏覽:768
日期:104-09-12
 若不和解,會被判刑,刑事判刑+民事賠償。 一般都會和解居多 偏偏我和不少網友遇到的對象是三立電視台,求償100萬,沒100萬不願和解 我們大多都是經濟能力不好的人才做網拍的,怎麼賠得起這100萬......TT
瀏覽:4042
日期:104-09-11
 看到真的很傻眼...... 台灣人的消費素質~~~被消基會教育成這副德性...... 如果消保法就這樣任由這類消費者予取予求,任意放肆,那就真的沒天理了..... 您購買的商品不會超過50元吧~~請您將心比心,就算成交,賣家能賺您多少錢? 而您卻要賣家虧損寄出的運費+120元運費......這樣真的很超過..... 不免讓人懷疑您是同行惡搞或是有什麼紛爭故意惡整賣家的.....  
瀏覽:945
日期:104-06-21
我不是律師,但有網友說: 刑法第355條之間接毀損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打電話叫外送的惡作據與超商不取貨付款,有點類似目前已有判例,真實案例: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514844  以上資訊供您參考    
瀏覽:3140
日期:104-06-21
 近期正受「違反著作權法」官司所苦...... 那按照 通保法》第11條之1項明文規定,只有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檢察官才能調閱通聯和IP位置..... 是不是說以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人也無法調閱ip或網路真實身分而提告了?????   而網路上受沒品網友辱罵.......也無法可管??就讓台灣人的素質繼續惡化下去??? 反正隨便罵人都沒事.................是這樣嗎?? 感覺台灣法律真的很可笑.................. 眾所皆知,連小孩都知道竊盜、詐欺是犯法的行為..............結果判刑的結果反而比許多「連大人都不了解的著作權法」來的輕微許多................ 只因著作權人和解金要求100萬,否則依法判決..........以刑逼民......... 在未和解的情況下~~~經查詢判決都最少判「2個月有期徒刑」 反而竊盜慣犯/連續犯~~~~經查詢判決居然都只有拘役個幾天而已............. 我真的不知台灣法律是怎麼訂的?????? 到底在保障誰?????  無心犯錯~~~卻要任人拿法律掐著脖子惡狠狠的欺負.......且付出慘痛代價(2個月徒刑) 而惡意犯罪的~~~卻只輕判(拘役、緩刑)....僅付出小小代價 我真的不知道天理何在????????????    
瀏覽:1315
日期:10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