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資遣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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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23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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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要資遣員工必須有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情形(例如虧損或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等),否則其資遣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而無效。
其次,資遣費的計算是以年資為基準,每工作一年,給予半個月的平均工資(終止勞動契約前六個月的薪資平均值),如果不是提前預告的,公司另外必須給予員工預告期間(滿三年應該有三十天的預告期間,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應給予二十天的預告期間)的工資及應休未休的特休假折算工資。如果是提前預告的,公司還要給予謀職假,如果提前預告時間不足以讓員工將特休假休完,員工還可以請求公司支付特休假折算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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