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問題
- 黃國政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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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2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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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球球: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由於您妹妹與其前夫婚姻關係已經解消,於其前夫身故之後,其自不具「配偶」此一繼承人身份;然令妹之子女與其前夫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此一繼承人身份,卻與令妹、其前夫婚姻關係解消一事,毫無關連,親子間之關係無從解消,令妹之子具備法定繼承人身份,著無庸疑。
民法第1176條第6項前段復規定:「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是故,自須待「直系血親卑親屬」此一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父母」此一第二順位繼承人方得有繼承之權利。
依您所提事實,對方不欲將遺產留予令妹之子女,故欲迫簽拋棄繼承一事,諒非其正當權利之行使,不必予以理會;有關勞保遺屬津貼一事,同上開意旨,自為具有法定繼承人地位之人所得享之權利。如對方更有進一步不明智、衝動行為,建請您或令妹速予本人聯絡,尋求完善、專業之法律諮詢服務!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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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26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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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民法第1138條和民法第1176條第6項前段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因此,依據上開規定,您妹妹的小孩是當然且目前唯一的繼承人,除非他拋棄繼承,位於第二順位之繼承人無法取得遺產繼承之任何權利,至於拋棄繼承部分,並無法強迫他人拋棄,故您妹妹可堅持不讓她的小孩拋棄即可,毋庸理會對方家人。如有騷擾之情形,則可透過其他訴訟管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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