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校外宿舍居住的問題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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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6-27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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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照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雖然對方並無明白說出恐嚇致生危害於安全的話,但恐嚇的意義,就使對方產生恐懼的意思,若您認為對方已是表示要傷害您的生命、妨害您的自由、或破壞名譽、毀損財產等恐嚇的行為,造成您的害怕,就可以向警方報案或提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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