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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機停放車位問題

  • 憲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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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8 23:32 
  • 文章人氣: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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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專業律師,您好。
    本人購買社區,其停車位權狀刊載為:共有範圍(XX公尺),權利範圍:千分之XX (含停車位編號XX(此為小弟所有編號)),目前查閱網路相關文件,應該都可以停放自有之車輛(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
    但是本社區有個爭議性,為停車出入口為機械式電梯,這座電梯是所有停車位共同使用(產權不清楚,以公電繳交電費),因此雖然車位自有,但是電梯為公有,要決定機車是否可使用出入電梯,是否需要經由停車位所有人投票通過?還是一樣可以停放

    問題稍長,萬分感謝。 

     

  • 陳冠華 (陳冠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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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9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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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850號
  • 相關判決多有,不一定適用於你的情形。

    建議看建商以降的規約及會議紀錄,並以區權會處理。

    過程中,可商請社區顧問律師到場幫忙。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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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6-29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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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憲兵這二個字很親切呀…

    二、既然你住公寓大廈,還是稍微了解一下管委會對這件事是怎麼看的。

    三、能不糾紛就不糾紛

    四、如果管委會停車位的使用方法意見跟你不一致的時候再考慮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

    五、如果你跟管委會意見不一的話你就不要去找管委會律師討論了吧,基於利益迴避他應該是不能同時幫管委會又幫你的,這違反律師倫理。比較正確的作法是就近找一個你自己的法律顧問。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