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失職
- eric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7-02 11:38
- 文章人氣:189
- 個人積分:4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為何延誤了3天卻遲延入住半年?
< ... (恕刪)曹律師 您好:
三天是指水電工實際花了三天修好漏水的時間,其整個情況如下:
103年7月中旬開始二樓重新裝潢.預定8月中旬完工入住.
103年8月初發現公共管線漏水,通知管委會處理,同時因漏水無法裝潢,須暫停.
103年11月管委會一直?有處理,只好自己找水電工,但動工須經管委會同意
104年1月中旬 前後花了三天處理好漏水情況, 而裝潢公司因此時的時間與其它案子衝突,所以須 等到104年4月才能將後續的裝潢工程完成.
104年1月底寄存証信函給管委會,要求賠償103年8月~104年1月間因漏水問題,不能如期裝潢好入住,須暫住親友家的住宿費,以及交通費用(原本裝潢地方的一樓為公司,距離暫住地方6公里).
104年6月 管委會還是?有任何回應,只先直接支付了水電工處理的費用.
- eric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