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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eric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30-06 | 最近登入:104-02-07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為何延誤了3天卻遲延入住半年? < ... (恕刪) 曹律師 您好: 三天是指水電工實際花了三天修好漏水的時間,其整個情況如下: 103年7月中旬開始二樓重新裝潢.預定8月中旬完工入住. 103年8月初發現公共管線漏水,通知管委會處理,同時因漏水無法裝潢,須暫停. 103年11月管委會一直?有處理,只好自己找水電工,但動工須經管委會同意 104年1月中旬 前後花了三天處理好漏水情況, 而裝潢公司因此時的時間與其它案子衝突,所以須                         等到104年4月才能將後續的裝潢工程完成. 104年1月底寄存証信函給管委會,要求賠償103年8月~104年1月間因漏水問題,不能如期裝潢好入住,須暫住親友家的住宿費,以及交通費用(原本裝潢地方的一樓為公司,距離暫住地方6公里). 104年6月 管委會還是?有任何回應,只先直接支付了水電工處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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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02
因住家重新裝潢時發現公用管線漏水,通知管委會處理,結果等了半年一直?有回應, 最後只好自己找水電工花了三天處理好,而原本預定1個月即可裝潢完成入住的情況,變成延誤了半年多, 而管委會最後只願意支付修理費用,不願支付因漏水所造成延誤裝潢完工無法入住,而須暫住其它地方所產生的費用,就算寄存証信函給管委會,將近半年了,也一樣?有任何回應, 請問這後續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
瀏覽:887
日期:1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