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19條與詐欺併案

- 藍色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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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02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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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經營室內設計公司,未設立公司之前與告訴人簽訂裝潢合約,已經依約完成工程,但告訴人告我違反公司法第19條,詐欺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得到判決分別為拘役一個月,不起訴處分和無罪.但是告訴人上訴要求併案,說我報價單上有列稅金,並告訴他我是合法公司還有乙級執照,說我使用詐術陷他錯誤判斷才跟我簽約.檢察官認為我根本沒辦法開發票,還用稅金當議價籌碼,就是詐欺或詐欺未遂.我承認違反公司法,但整個洽談過程雙方都沒有提到是否是公司也沒提到執照(他女朋友還做偽證說我有說過,但我沒證據),他是朋友介紹,是信任朋友才跟我簽約的,況且我所有工程都虧本做完了.現在我公司登記好了,逃漏稅部分也補繳了.我的疑問是:1.用沒設立的公司名義簽約,只要在報價單上列出稅金一項,就算沒收取稅金,也算詐欺或詐欺未遂嗎?2.併案之後,檢察官說是一行為數罪,所以是不是我承認公司法的部分就算有罪?連詐欺都成立了?3.如果民事無法達成和解,對刑事有影響嗎?我有可能被關嗎?拜託各位解惑,感激不盡!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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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02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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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說的無罪、拘役1個月跟不起訴處分是不同的程序,目前的程序到哪邊了?
2、詐欺的部分,有將稅金的部分列在裡面的原因為何?此部份還是可以主張為罪抗辯,但是要主張沒有詐欺行為還是沒有詐欺故意,必須看到證物才有辦法判斷。
3、您的案子相對來說比較輕,倘若沒有前科,原則上不會入監服刑,不過還是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為佳,公司也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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