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把戶籍地的房子 租給房客法院有寄支付命令到他戶籍地 管理員代收 應屬合法送達但管理員卻因無我朋友電話 所以也沒告知我朋友我朋友超過20天未去寫異議狀最後執行命令寄來 管理員又代收了 卻也無管道聯繫我朋友我朋友是不是沒救了? 有什麼方法可以補救?我朋友戶頭的錢都被法院扣走了 最後去補摺才發現....該怎麼辦?
回覆 文城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相關支付命令規定已修正,故如逾20天未異議時間點係在修正後,尚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以資救濟。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您好:
相關支付命令規定已修正,故如逾20天未異議時間點係在修正後,尚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以資救濟。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4-4:「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債務人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建議您朋友可提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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