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售屋解約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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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7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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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建議如此處理。
二、如果對方有證據可以證明你同意不介意這點,這部分已經不算是瑕疵,如果你再主張,那麼依民法第355條規定對方是不負擔保責任的。
三、違約一般會約定一個比較大金額的違約金,千萬別跟自己的錢過不去呀。
四、這當然是一個計算,如果你算過違約賠的比不違約還少的話就可以違約,但請一定要算清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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