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緩起訴與良民證?!
- 隱居 (邵勇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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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8 15:50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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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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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9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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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人,您好:
1. 「良民證」是俗稱,法源依據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其中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所以檢察官做出緩起訴處分,案件不會進入法院,自然不會有判決確定問題,故緩起訴記錄不會記載在良民證上。
2. 此外,參照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其犯罪情節輕微,且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不予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屬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品行不端正:(一)觸犯刑法,經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緩刑、拘役、罰金之宣告確定。」也可以得出一樣結論。
3.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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