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緝問題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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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09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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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國,您好:
依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您的情形應該是併案通緝,但是時效會分別計算。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二級毒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85條規定,時效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如果在95年6月30日以前吸的,時效共12.5年,如果是95年7月1日以後吸的,時效是25年。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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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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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政署的網站有的話那表示警方的資料上還是有,網站其實是不可信的,網站上有或是網站上沒有都只是參考而已,重點是檢察官是怎麼看這個通緝的…
二、要衡量在國外還是回台好,再決定是不是回來。時間一久你在國外都生根了回來反而不好。
三、如果是吸毒的話是小罪,但如果可以的話還是確定一下,是不是還有其他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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