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
- 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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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3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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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使用電腦監控軟體,對公司王姓員工測錄其電腦畫面,被發現後,公司要我離職,否則將以刑法28章妨礙密秘罪及36章妨礙電腦使用罪控告我,請問:
(1) 該2項罪的提告人可以是公司,還是只能是王姓員工?
(2) 該2項罪的提告,有期限嗎?我擔心縱使我因此而屈服離職,爾後還是被告?
(3) 離職協議書可否要求公司拋棄爾後針對此事的提告權利,或不得協助王姓員工對我的提告,我如何確保爾後公司或王姓員工不會再控告我妨礙密秘罪及妨礙電腦使用罪,我該如何在離職的協議中獲得如此保障?
(4) 如果我被迫接受離職,但是公司不打算給我離職證明書,我該怎麼爭取?
因對公司已在逼迫我簽離職協議書,事情緊急請儘快答覆,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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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4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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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與公司與王姓員工簽訂和解書,載明放棄民刑事請求權,並簽立刑事撤回告訴狀,再與公司爭取離職證明,若公司拒絕,再至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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